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章程和合同
上海明珠湖生豬專業合作社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 上海明珠湖生豬專業合作社 (以下稱為本合作社)單用途預付卡(即儲值卡)經營活動,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購卡人及其它當事人進行與 儲值卡 相關的活動,適用本章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作社對 儲值卡 的發行、出售、兌付、退換及注銷,購卡人對 儲值卡 的購買、使用、轉讓、掛失及補換等。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 儲值卡 包括記名卡和不記名卡。
會員卡 (可按金額劃分也可按用途、性質劃分)為記名卡,不設有效期(健美健身行業等非高消費場所的會籍卡,可以設有效期限),可循環充值,單張 會員卡 記名卡充值后余額不得超過5000元。
禮品卡 為不記名卡,有效期為自售出之日起(或激活之日起)36個月(除健美健身行業等非高消費場所的會籍卡外,不得低于36個月),不可循環充值。
本章程所稱購卡人指直接通過本合作社購買,或從其它購卡人處購買、取得 儲值卡 的消費者,包括法人(以下稱為單位)與自然人(以下稱為個人)。
第二章 預付卡的購買
第三條
購卡人購買 會員卡 記名卡,或一次性購買5000元(含)以上 禮品卡 不記名卡的,應當出具有效證件供本公司進行登記。
購卡人為單位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購卡人為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
第四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 禮品卡 不記名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或單位、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不得使用現金支付方式,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包括但不限于支票、匯票、匯款、網銀、微信支付寶等。
第五條
本公司出售 儲值卡 前,應當向購卡人明示本合作社的信息對接情況、信用評級;本公司為失信主體或嚴重失信主體時,應當向購卡人書面告知購卡風險。
購卡人以任何支付方式購買 儲值卡 的,本公司均應按相關法律法規開具相應金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購卡人要求簽訂書面購卡協議的,本公司應當簽訂書面購卡協議。
第六條
購卡人在購買 儲值卡 時,應當檢查預付卡是否完好,如發現損壞,應在購買當時要求更換預付卡。
購卡人在購買 儲值卡 的次日,可以通過“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稱為“協同監管平臺”)查詢所持預付卡的余額。查詢結果與所持預付卡余額不一致的,購卡人可以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臺或“12345投訴熱線”等方式進行舉報。
第三章 預付卡的使用
第七條
購卡人可持 儲值卡 在本合作社實體店使用。 儲值卡 使用范圍以本公司官方網絡平臺或門店公告為準,購卡人可通過400-676-256-36 客服電話、網站(www.mingzhuhu.com.cn)進行查詢。
本公司調整 儲值卡 的使用范圍前,需在本合作社門店或官方網絡平臺顯著位置公示,并通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記名卡購卡人,購卡人因使用范圍調整要求退卡的,適用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八條
購卡人應在本公司官方網絡平臺或者或門店公告中所確定的場所使用。持卡人未按本章程或購卡協議使用 儲值卡 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自行承擔。
在本公司官方網絡平臺或者或門店公告中所確定的場所應接受 儲值卡 消費,不得以本章程或購卡協議之外的理由拒絕購卡人使用 儲值卡 。
第九條
下列情形下,本公司有權暫停購卡人對所持預付卡的使用:
(一)購卡人未按本章程或購卡協議使用 儲值卡 的;
(二)購卡人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所持 儲值卡 進行交易的;
(三)購卡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所持 儲值卡 進行交易的。
第十條
本公司可為購卡人提供各種優惠活動,并及時將優惠活動信息通過網站公示等方式告知持卡人。優惠活動的具體內容、形式以本公司的官方網絡平臺或門店公告為準。
第十一條
購卡人可以通過本公司的明珠湖公眾號或指定地址進行充值、查詢余額及消費明細、更換密碼等業務。
第十二條
儲值卡 不得透支使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
第十三條
購卡人使用 儲值卡 購買商品后需要退貨的,資金將退還至原預付卡。原預付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內資金余額超過本章程第二條規定的限額的,應退還至購卡人名下的其它 儲值卡 中,購卡人名下無其它 儲值卡 的,本公司可以以現金支付方式退還,或為購卡人新辦理 儲值卡 ,并將資金退還至該預付卡中。
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購卡人要求退還現金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方式退還。
第四章 預付卡的掛失及補、換卡
第十四條
購卡人應妥善保管預付卡及其密碼。因購卡人保管不善,導致 儲值卡 遺失、滅失或被他人冒用的,應當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購卡人遺失 會員卡 記名卡時,可辦理掛失。購卡人補卡的,應憑本人身份證件及相關購卡憑證,于掛失后 7 日內到本公司官方網絡平臺或者或門店公告中所確定的場所辦理新卡。本公司將收取 10 元/張手續費。
禮品卡 不記名卡不可掛失。
第十六條
因非人為毀損、消磁或其他原因導致 儲值卡 無法使用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本公司官方網絡平臺或者或門店公告中所確定的場所辦理修復或換卡,本公司將收取 10 元/張手續費。
第六章 預付卡的退卡
第十七條
購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退的,本公司將收取卡內余額30%作為退卡費用。
購卡人因本公司出現本章程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所規定情形,或本公司終止 儲值卡 業務的,要求退 儲值卡 記名卡的,本公司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為所發行的全部記名、不記名卡辦理免費退卡服務,并退還購卡人所持預付卡的余額。
第十八條
禮品卡 不記名卡因超過有效期而無法使用的,購卡人可通過辦理激活的方式繼續使用所持預付卡的余額,本公司將收取0元/張激活費。
第十九條
購卡人為個人的,辦理退卡時應持購卡原始發票(或憑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購卡人為單位的,辦理退卡時應持購卡原始發票(或憑證)、單位有效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代理人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持卡人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退卡手續。
第二十條
購卡人辦理退卡的,購卡人所持預付卡的余額應當以銀行轉賬方式退還至原購卡銀行賬戶,或購卡人提供的與購卡人名下的其他銀行賬戶中。退卡余額不足100元(含)的,購卡人要求退還現金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方式退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在本公司的官方網絡平臺及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絡平臺未公示的,購卡人可以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臺或“12345投訴熱線”等方式進行舉報。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購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未經購卡人同意,不得用于與購卡人的預付卡業務無關的目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儲值卡 根據《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通過資金存管或履約保證保險方式確保資金安全,存管銀行(保險公司)為 銀行 (如企業以購買履約保證保險方式抵充存管資金,該條款填寫保險內容)。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合作社變更本章程的,應當提前30日在本公司的官方網絡平臺。新章程涉及新增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降低優惠條件等內容的,自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內,對原購卡人按原章程執行。購卡人因章程變更要求退卡的,適用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慣例執行,本公司與購卡人另有約定的,遵從其約定。約定應以書面購卡協議的形式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明珠湖生豬專業合作社
年 月 日
上海明珠湖生豬專業合作社
單用途預付消費卡購卡合同
甲 方(購 卡 方):
證照(證件)類型:
證照(證件)號碼:
乙 方(售 卡 方): 上海明珠湖生豬專業合作社
證照(證件)類型: 營業執照
證照(證件)號碼: 93310230677830962P
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等文件的規定,就單用途預付消費卡買賣事宜,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預付卡基本信息)
(一)預付卡名稱: 儲值卡 (以下簡稱“預付卡”)。
(二)預付卡為: √□不記名卡 √□記名卡。
(三)預付卡有效期:不記名卡為36個月;記名卡無有效期限。
(四)預付卡使用范圍:持卡人可持預付卡在乙方門店、華聯明珠湖專柜等進行交易使用,使用范圍以乙方官方網絡平臺或門店公告為準。
(五)預付卡可與其他優惠活動共享,特別標明預付卡不適用的活動除外。具體內容、形式以乙方的官方網絡平臺或門店公告為準。
第二條(預付卡的購買)
(一)甲方購買記名卡,或一次性購買5000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應當出具有效證件(照)供本公司進行登記。
甲方為單位的,有效證照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甲方為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
(二)單位一次性購買不記名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或單位、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不得使用現金支付方式,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包括但不限于支票、匯票、匯款、網銀、微信支付寶等。
(三)乙方在甲方購買預付卡時統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在甲方使用預付卡兌付產品時不再開票。
(四)乙方應當保證其出售的預付卡完好、可以正常使用,甲方在購買時應檢查乙方提供的預付卡是否完好。甲方發現卡片損壞、卡面被涂改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正常使用的情形時,應當場要求乙方予以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第三條(預付卡的使用)
(一)持卡人可憑預付卡兌付乙方門店、華聯明珠湖專柜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在售卡時乙方向甲方提供,或乙方在網站、門店公示的預付卡使用規則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和本協議同時有效(可作為本協議附件),但不得違反本協議。預付卡使用規則違反本協議的部分內容無效。
(二)預付卡使用具體或另行約定如下:
第四條(預付卡的服務)
(一)符合以下約定條件的,甲方可以申請辦理不記名預付卡延期,延期時限為 一年 。
1、預付卡記載的使用日期屆滿;
2、預付卡在上述期限內未使用完畢;
3、預付卡卡面完整,未被涂改、撕毀。
(二)甲方辦理續期的,須向乙方支付延期費合理定價0元
(三)使用預付卡購買商品后需要退貨的,乙方將資金退還至原卡。若發生原預付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內資金余額超過預付卡規定的限額的,應退回至另外一張預付卡 ,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以現金支付。
(四)因甲方自身原因申請退卡須滿足以下條件:
1、提供原始購卡憑證;
2、該預付卡未被使用,且卡面完整,未被涂改、撕毀;
3、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
4、須向乙方支付退卡手續費為卡內余額的30%。
5、單位購卡退卡時由購卡單位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五)乙方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并留存銀行賬戶信息。退卡金額不足人民幣100元(含)的,可兌付現金。
(六)因乙方原因終止未到期卡片使用的,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天通過協議訂立時的聯系方式告知甲方,并在官方網站(網絡平臺)及在備案機關指定媒體上公示退卡公告。
第五條(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售卡時應向甲方詳細說明預付卡的類別、金額和使用規則,并明確告知甲方預付卡的投保情況。
(二)乙方應保證甲方使用預付卡時的安全、方便、暢通。
(三)甲方和乙方均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透露有關本協議內容,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獲知對方的保密信息。依據法律法規、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有權查閱、復印的除外。
(四)甲方購得的預付卡僅供甲方在本協議約定的條件下使用,不記名卡可以轉贈,記名卡僅限記名人使用。
(五)甲方違反預付卡章程和本協議約定使用預付卡,經乙方催告、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權暫停該預付卡的使用。
第六條(風險提示)
(一)甲方使用預付卡過程中可能會因乙方自身財務狀況緊張、投資失敗、經營惡化等各種可能因素而導致無法使用預付卡中的剩余資金。當乙方出現上述情形時,甲方對預付卡中的剩余資金沒有優先受償權。
(二)乙方應明確告知甲方其信用等級。甲方簽訂協議時需手動填寫親自摘抄如下字句:本人已經知曉乙方信用等級并了解并清楚知曉預付卡的兌付風險。
第七條(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若因本協議而引起糾紛,可先行協商。協商未果引起訴訟時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如預付卡背面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約定為準。本協議未盡事宜,以《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的條款為準。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